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文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文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8日│101年4月12日│101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75號、│偵字第865號│毒偵字第1697號│││101年度偵字第│││││101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511號│664號│14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4日│101年6月11日│101年12月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判決││511號│664號│1433號││├────┼────────┼─────────┼────────┤││判決│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102年1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11號│字第1942號│執字第206號││├────────┴─────────┤│││編號1、2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