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2號上訴人即被告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上訴人即被告 田愛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冠禎 等因107年訴字第382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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