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廖偉勝
被 告 廖啟德
被 告 張文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廖偉勝於民國(下同)93年9月起至95年2月就學期
間,邀請被告廖啟德、張文靖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二筆,並簽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
學貸款借據2份,借款額度均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由借款人
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4次動用,合計
共動用貸款金額104,200元,詎被告廖偉勝自101年9月1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尚積欠84,497元及約定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又
被告廖啟德、張文靖為被告廖偉勝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就上
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借據影本2
份、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各影本4份及利率變動表影本
1份為證。被告張文靖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被告廖偉勝、廖啟德到
庭均不爭執,惟以目前沒有能力清償,願意慢慢清償等語置辯,
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執行之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
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廖偉勝、
廖啟德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是本件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4,497元
,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則為有理由當,應予准
許。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