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323號
原   告  柯憲宗
被   告  張偉幸 即張偉幸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參拾參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肆仟零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持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8紙,詎屆期
提示均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票款新台幣(下同)333萬6,700元,及自民國101
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
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
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333
萬6,700元,及自10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低於
法定利率之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葵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附表:(新台幣)
┌─┬─────┬─────┬───────┬─────┐
│編│付款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
│號│││提示日││
├─┼─────┼─────┼───────┼─────┤
│1│臺灣中小企│AY0000000│101年02月29日│148,000元│
││業銀行永春││101年02月29日││
││分行││││
├─┼─────┼─────┼───────┼─────┤
│2│同上│AY0000000│101年02月29日│148,000元│
││││101年02月29日││
├─┼─────┼─────┼───────┼─────┤
│3│同上│AY0000000│101年03月31日│136,600元│
││││101年04月02日││
├─┼─────┼─────┼───────┼─────┤
│4│華南商業銀│ED0000000│101年01月31日│156,800元│
││行積穗分行││101年01月31日││
├─┼─────┼─────┼───────┼─────┤
│5│同上│GD0000000│101年01月31日│96,600元│
││││101年01月31日││
├─┼─────┼─────┼───────┼─────┤
│6│同上│GD0000000│101年01月31日│148,500元│
││││101年01月31日││
├─┼─────┼─────┼───────┼─────┤
│7│同上│GD0000000│101年02月15日│139,600元│
││││101年02月15日││
├─┼─────┼─────┼───────┼─────┤
│8│同上│GD0000000│101年02月29日│139,700元│
││││101年02月29日││
├─┼─────┼─────┼───────┼─────┤
│9│同上│GD0000000│101年02月29日│147,100元│
││││101年02月29日││
├─┼─────┼─────┼───────┼─────┤
│10│同上│GD0000000│101年03月15日│135,300元│
││││101年03月15日││
├─┼─────┼─────┼───────┼─────┤
│11│同上│GD0000000│101年03月31日│148,500元│
││││101年04月02日││
├─┼─────┼─────┼───────┼─────┤
│12│板信商業銀│YS0000000│101年01月31日│152,300元│
││行員山分行││101年01月31日││
├─┼─────┼─────┼───────┼─────┤
│13│同上│YS0000000│101年01月31日│134,500元│
││││101年01月31日││
├─┼─────┼─────┼───────┼─────┤
│14│同上│YS0000000│101年04月30日│145,700元│
││││101年04月30日││
├─┼─────┼─────┼───────┼─────┤
│15│板信商業銀│SD0000000│101年01月31日│118,000元│
││行新店分行││101年01月31日││
├─┼─────┼─────┼───────┼─────┤
│16│同上│SD0000000│101年02月15日│153,200元│
││││101年02月15日││
├─┼─────┼─────┼───────┼─────┤
│17│同上│SD0000000│101年02月16日│950,000元│
││││101年02月16日││
├─┼─────┼─────┼───────┼─────┤
│18│同上│SD0000000│101年04月30日│138,300元│
││││101年04月30日││
└─┴─────┴─────┴───────┴─────┘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