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麗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查拍賣受償金額依民法第323條前段規定,於抵充利息後,應充本金,故按分配表所示受償金額計算,本件債權本金餘額與請求金額不符。又若當事人間另有抵充順序約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