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尚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廷 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洪宗豊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洪宗豊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洪宗豊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洪宗豊在新臺幣1,5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洪宗豊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洪宗豊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洪宗豊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解除契約,由該院109年度補字第2741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洪宗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補費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洪宗豊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洪宗豊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