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10號聲請人 黃秀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火炎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火炎間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提出抵押權已屆清償期及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9年12月11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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