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 翟玉茹 代理人 羅弘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因末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4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0110000005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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