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李宥淇 被告 周其鴻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