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0號原告 徐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 徐進財
徐嘉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開庭通知遭被告徐嘉俊居所管理員退回,致對被告徐嘉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發生疑義,為保障其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