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1號附民原告 李彩松 被告 陳偉謹 上列被告陳偉謹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黃偉竣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