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盧致宏 相對人 承瑋 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一頁第一行關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主文所示誤載之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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