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3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緩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葉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3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遙控器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3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之遙控器1個,為被告雇請他人安裝,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警卷第2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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