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小字第606號上訴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小字第60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