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振傑 (即 廖憲忠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憲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憲忠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