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過水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5號聲請人 邱翠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確認過水權存在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所列土地之地段為「苗栗縣○○鄉○○○○段」,與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段號不符,請確認調解聲明第1項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
二、查報聲請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因可使用相對人所有坐落同段1760、1760-2地號土地如聲請調解狀附圖所示紅色部分面積30平方公尺,而可獲得之利益為新台幣多少元?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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