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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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丙○○
申○○
丑○○
酉○○
庚○○
己○○
癸○○
戊○○
壬○○
子○○
未○○
亥○○
甲○○
丁○○
天○○
戌○○
午○○
巳○○
卯○○
辰○○
乙○○
寅○○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宇○○
訴訟代理人 地○○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下午2時4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