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原告 吳文宗
吳乾德 吳乾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
參加人嘉義縣中埔鄉和睦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 羅重益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嘉義縣中埔鄉和睦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係坐落於嘉義縣○○鄉○○段司公廍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4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位於被告民國105年1月25日府經城字第10500155741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指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第1期市地重劃範圍內。該區業經被告核定成立嘉義縣中埔鄉和睦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下稱和睦籌備會),和睦籌備會檢附重劃計畫書、圖及相關附件函報被告後,經被告以105年3月7日府地劃字第1050037237號函核定准予實施市地重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80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三、查參加人之前身為和睦籌備會,原告請求撤銷之原處分,係被告核定准予和睦籌備會實施市地重劃之核准處分,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將攸關參加人市地重劃業務能否順利實施,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甚大,是其聲請本院裁定允許其獨立參加訴訟,依據首揭規定,自應允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曾宏揚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