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 吳文宗
吳乾德 吳乾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任天文
黃正宜 潘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吳永宋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