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婉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
㈠提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用報告。
㈡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提出聲請人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目前保單之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之金額證明。
㈤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李金葉 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
(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年10月5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㈦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