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767號債權人櫻城園邸竹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智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宥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楊智仁現為櫻城園邸竹園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㈢補正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凱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