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刑事案件(95年度易字第14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一所示。
二、被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二所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涉犯毀棄損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晏如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