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辛○○
庚○○壬○○相對人癸○○
丁○○子○○甲○○○卯○○○己○○○戊○○寅○○丙○○○乙○○丑○○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癸○○、丁○○、子○○、甲○○○、卯○○○、己○○○、戊○○、寅○○、丙○○○、乙○○、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附表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預納人│├─────────┼──────────────────┼────────────┤│裁判費│七千零四十七元│聲請人│├─────────┼──────────────────┼────────────┤│郵費│四千六百六十九元(預納五千四百八十九│聲請人│││元,退郵八百二十元,實際支出四千六百││││六十九元)││├─────────┼──────────────────┼────────────┤│複丈費│一萬四千四百元│聲請人│├─────────┼──────────────────┼────────────┤│圖費│一百五十元│聲請人│├─────────┼──────────────────┼────────────┤│旅費│一千八百元│聲請人│├─────────┼──────────────────┼────────────┤│公示送達登報費│一千八百元│聲請人│├─────────┼──────────────────┼────────────┤│本件程序費用│四百四十二元│聲請人│├─────────┴──────────────────┴────────────┤│合計為:三萬零三百零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