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王子維
包 郁瑄
高麗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王俊雄 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一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物品,准予發還王子維。
本院一一一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准予發還 包郁瑄 。
本院一一一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物品,准予發還高麗惠。
聲請人王子維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分別係聲請人王子維、包郁瑄、高麗惠所有,前因被告王俊雄等人涉犯銀行法等案件,於偵查中遭扣押,現偵查業已終結,聲請人王子維、包郁瑄所涉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高麗惠則未曾遭列為被告,該等物品復未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應無續予扣押留存之必要,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及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
三、經查: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物品,因被告王俊雄等人涉犯銀行法
等案件,於偵查中遭查扣在案,後被告王俊雄等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金重訴第1號案件審理中,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先予敘明。
㈡其中,就附表一編號3至8、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核
與起訴書、併辦意旨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並無直接關聯,,亦難認為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之被告所有而可能為日後犯罪所得追徵之標的,再經詢問檢察官意見後,檢察官對於將附表一編號3至8、附表二、附表三所示物品,分別發還與聲請人王子維、包郁瑄、高麗惠與否亦無意見,本院認該等物品,非屬違禁物,也無留存之必要,且此除聲請人外,並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王子維、包郁瑄、高麗惠分別聲請發還附表一編號3至8、附表
二、附表三所示物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均應予准許。㈢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資料,雖非違禁物,檢察官
迄今亦未引為證據資料或聲請宣告沒收,然本院考量該等資料為被告王俊雄所經營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料,是否與被告所犯有所關聯而具證據價值並可供認定被告犯行所用,仍有待調查審認,故仍有扣押俾供審判之必要,若逕予發還,恐有未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至11所示之物,扣押當時係由被告王俊雄持有,此觀卷附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之記載即明,而被告王俊雄遭訴詐欺之犯罪所得甚高,如附表一編號9至11所示之物又均非無價值之物,是否為被告王俊雄犯罪所得追徵之標的,仍有待日後調查釐清,難謂已無扣押留存之必要;另經本院函詢,檢察官亦回覆稱附表一編號1、2、9至11所示之物,不宜逕予發還。綜上,本院因認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9至11所示之物俱尚有留存必要,無從先行發還,是聲請人王子維聲請發還附表一編號1、2、9至11所示之物,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林婉昀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伊芸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扣押物品清單備註欄所載扣押物編號1公司營業資料㈠1本2公司營業資料㈡1本3鐘錶購買收據4張扣押物編號3-24王子維玉山銀行帳戶存摺1本扣押物編號4-135王子維DELL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1台扣押物編號4-1576王子維iphone行動電話1支扣押物編號4-1607王子維iphone行動電話1支扣押物編號4-1618王子維gmail及雲端硬碟資料光碟1張扣押物編號4-1639Hermes手錶2支(聲請書誤載為1支)扣押物編號9-7(聲請書誤載為19-7)10PATEX手錶1支扣押物編號9-8(聲請書誤載為19-8)11ROLEX手錶1支扣押物編號9-9(聲請書誤載為19-9)附表二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扣押物品清單備註欄所載扣押物編號1包郁瑄台北富邦銀行存摺1本扣押物編號4-142包郁瑄台新銀行存摺1本扣押物編號4-163包郁瑄聯邦銀行存摺1本扣押物編號4-174包郁瑄APPLE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1台扣押物編號4-1545包郁瑄ASUS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1台扣押物編號4-1556包郁瑄DELL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1台扣押物編號4-1567包郁瑄ASUS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1台扣押物編號4-1588包郁瑄iphone行動電話1支扣押物編號4-162附表三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扣押物品清單備註欄所載扣押物編號1高麗惠台灣企銀存摺1本扣押物編號4-152高麗惠匯款與王子維申請書1張扣押物編號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