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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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685號債權人 巫芳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賴麗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資料。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每月清償新臺幣壹萬元之記
載是否有誤?(與狀附約定事實所述每月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記載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