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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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251號債權人 蕭智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俊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之原因關係究為借款關係或係票據關係?若係借款關係,請更正為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如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並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