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告 莊涵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俊廷 間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