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7號債權人 張美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昭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5張支票賴昭憲為「付款人」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附表支票號碼「TP0000000、TP0000000、TP0000000
」三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