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樓之3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寄存送達,依法於寄存後十日生效),而被告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有上訴狀一份可稽,然被告於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茲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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