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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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原告 朱祥雲 住○○市○○區○○街00號3樓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被告 朱家亮
現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元福 護理之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朱家宏
朱家芳 被告 朱家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院前於111年12月1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而後經士林地院以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事件判決確定,有該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爰依原告朱祥雲之聲請將本院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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