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 釋心保 即財團法人佛光淨土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佛光淨土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光淨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佛光淨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關於第十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配合教育部函示修正會計年度審定期限,故將原訂「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審定」,修正為「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佛光淨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0條部分,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4年12月30日第8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教育部105年1月21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4條及第15條部分,僅係變更會址、增列章程修訂沿革而為之內容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件:
財團法人佛光淨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訂後條文│原條文│說明│├──────────────┼──────────────┼────────┤│第十條│第十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以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於102年11月6日修││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於主管機關│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訂「臺北市財團法││規定之期限內,董事會應審定下│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第25條條文。││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決算。│││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預算。│││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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