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鴻文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鴻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1年2月,合計1年11月確定,於103年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