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告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被告 秦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
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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