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王其美 被告臺北市北投區文化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決被告所主張社區屋頂維修補助慣例該決議事項不成立」,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將頂樓公用部分以如附表所示之修繕方法施作防水處理施作至無水分滲漏之狀態」,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前段「被告應給付原告所有建物之室內天花板崩落、電力短路及燈具損害部分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新臺幣玖萬元」,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萬元;綜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