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慶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許慶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王沛雷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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