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3號
調解筆錄原告 王志英 訴訟代理人 王家珍 被告 陳平修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3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1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下午4時3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王家珍被告陳平修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王家珍被告陳平修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4年4月8日已給付完畢,經兩造確認無誤。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18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王家珍被告陳平修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