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2號原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
高晟剛 律師被告 閩麗玲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巷○○○○號
3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怡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