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古新發 被告 宋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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