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受刑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 官明祖斌 附件: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4.25或26│98.6.3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毒│基隆地檢98年毒│││年度案號│偵字第895號│偵字第123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699號│9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6.11│98.7.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699號│927號│││判決├────┼────────┼────────┼────────┤││判決│98.7.13│98.9.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是│是│││罪││││├────────┼────────┼────────┼────────┤│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68號│執字第29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