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5號抗告人(即原告) 萬欣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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