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0號

原告 張文一

被告 吳信德

訴訟代理人 邱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攜帶附件所示文件正本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仍有尚待釐清之事實,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另本院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命原告攜帶附件所示文件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黃文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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