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42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陳子龍

被告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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