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被 告 張玉圓
胡昰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並補正訴之聲明二所示不動
產之建號、地號,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