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被   告  張玉圓
       胡昰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並補正訴之聲明二所示不動
產之建號、地號,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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