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442號
法定代理人 郭曜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語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寧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