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地籍圖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地籍圖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之聲請應自裁判送達時起算於二個月內提起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因地籍圖事件,不服本院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四二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聲請人之女兒於八十六年九月六日收受上揭裁定書,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本院前審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五日,計其聲請再審之二個月法定不變期間,應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二)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亦有起訴書上收文戳記可稽,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而聲請人復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於訴狀內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