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高汎音 被告 汪郁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