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奇賢指定辯護人黃秀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60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72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6年度偵字第2761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奇賢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二、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四部分,補充犯罪時點為「106年10月10日晚上8時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規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3月1日中檢宏陶106偵27609字第1079004364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頁);又就附表一編號三所示部分,同時符合同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併予敘明。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均已審酌各項加重及減輕之規定):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㈡持有第一級毒品逾法定數量部分:處有期徒刑11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㈢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8月。
㈣上開㈡、㈢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3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一│起訴書犯罪│林奇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事實欄一│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二│起訴書犯罪│林奇賢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事實欄三│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三│起訴書犯罪│林奇賢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事實欄四及│徒刑捌月。│││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及其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19.62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0.61公克)│├──┼───────────────────────┤│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合計5.58│││56公克)及其包裝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