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劉華新 被告 孫樹立
孫樹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主張其業已拍定取得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號」房屋之2分之1權利(下稱系爭房屋應有部分),乃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應有部分並交付鑰匙,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就系爭房屋應有部分之拍定金額,係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有原告提出之執行法院執行命令在卷可稽,是本院乃參酌該拍定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0,000元,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聲明以及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