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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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李春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悅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橞櫻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橞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柒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