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刑罰規定,業經總統於民國96年7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公布廢止,並自0年0月00日生效。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如附件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因被告行為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松檀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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